一认证机构被罚款11万元
发布时间:2024-05-16来源:作者:点击: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监处罚﹝2024﹞25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1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罚款金额:11.0万 违法行为类型:资鉴认证有限公司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案。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资鉴认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2023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管理体系审核计划》中审核日程安排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每天上班时间之间相矛盾。经调取监控,发现当事人未根据审核日程安排执行程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予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资鉴认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认证服务,成年人和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认证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市场推广等业务。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明确认证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及认证证书类型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2016idtiso9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16idtiso14001:2015)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45001-2020idtiso45001:2018)。根据合同,2023年12月6日和8日,当事人公司审核组制订出第一、二阶段《管理体系审核计划》。计划明确:一阶段计划时间为2人天,即2023年12月8日8点至17点。二阶段计划时间为6人天,即2023年12月9日13点至17点,2023年12月10日8点至17点,2023年12月11日8点至17点,2023年12月12日8点至12点。根据当事人《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管理规定》,结合此次现场评审的审核组一体化程度得出现场审核时间总共应当为9个人日,当事人制订的审核计划减少了审核时间。当事人认证审查过程中仅在2023年12月8日上午召开了一阶段的首次会议,一阶段的末次会议和二阶段的首末次会议均未召开。同时,审核组未按照审核计划开展现场审核,实际审核时间少于4人天,远不能满足认证规则规定的9人天的要求。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未经其认证部审核和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为某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61623Q0297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61623E0298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61623S0299R0S),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2日。上述认证活动,当事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约定获取证书的基本费用合计15000元整,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取中城交发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认证费用。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