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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1来源:作者:点击:

今天上午,国家认监委官网首页监管动态栏目发布《国家认监委认可部启动认证机构行政审批与监管改革调研工作》的消息,消息称,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改革,2016年国家认监委认可部拟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认证认可部门规章进行修订。

这一改革举措,将进一步下放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的项目,强化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和管理水平,明确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的标准化要求、监管依据和尺度,实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这则消息还透露,为使这一改革举措更能够反映行业和社会发展需求,更贴合实际,自四月起将开展一系列的调研走访活动,并于近期由认可部葛红梅副主任带队,到北京某机构开展了调研活动,听取认证机构对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及监管改革以来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意见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等。

下一步,认可部还将走访调研往外延伸到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和与认证认可行业密切相关的研究机构等,听取意见建议,为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015年,质检总局就曾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做了一次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改主要核心就是: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放宽了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并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多元共治,保证认证质量。

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办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其中包括: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其次,《办法》放宽了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其中包括: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第三,《办法》延长了许可期限,简化了许可程序,缩短了许可时间。其中包括: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这次修改被媒体称为“认证机构准入门槛被拆除”,那么,认可部今年将对《办法》进行修订,又将带来那边变化呢?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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